来源:经济日报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修复各类经营主体行政处罚信息121万条,修复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2112万户。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用修复系统,强化宣传引导,鼓励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新条例提出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信用修复”是“失信惩戒”的后半篇文章,对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瑛表示,信用修复制度为经营主体申请解除惩戒措施、进行信用重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改善企业社会信用关系。信用修复机制能够帮助失信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提升信心,实现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能够对企业起到警示和强化教育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使信用监管符合营商环境的优化要求,提高信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当前企业信用修复主要存在异议申请效率低、信用修复方式单一、修复标准不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相应的配套技术尚不完善、部分企业信用修复意识不强等问题。”刘瑛说。
信用修复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精准施策,通过根源性治理为企业发展铺平道路。为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企业“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
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已基本按照要求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完成系统升级改造,交换共享信用修复数据71.15万余条,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双向共享。
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深化拓展行风建设有关要求,全面推行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实现信用信息修复办事方式多元化、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甘肃省兰州市围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优化“信用+监管”模式,着力推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
为更好完善企业信息修复制度,实现信用修复从“能办”到“好办”“快办”转变,刘瑛建议,一是坚持依申请修复原则,鼓励失信企业积极主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失信认定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和材料证明。二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信用修复制度的警示、教育功能。三是遵循“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原则,明确相关信用修复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四是坚持分级分类施策原则。明确信用评价指标,综合考量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认定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并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程序等,确保过罚相当。 (经济日报记者 李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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