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间,ST永悦(维权)(60387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重大合同临时公告误导性陈述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
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永悦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ST永悦曾因低空经济概念“走红”,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
2023年8月27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
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以下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
一是《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完毕;
二是永悦智能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农业未来8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畅达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畅达委托永悦智能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是平舆畅达就统防统治业务订单设立完成专项账户;
四是永悦智能收到《销售合同》项下平舆畅达应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20%,即6000万元。
2023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而在2023年8月28日,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8月27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年9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直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除存在重大合同临时公告误导性陈述外,该公司还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存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ST永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发生额为2645.70万元,当年归还本金350万元,年末余额为2295.70万元;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985万元,当年归还本金2446.90万元,年末余额为3833.80万元。
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不过,永悦科技未按相关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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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04:48:4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