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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维权)”或“公司”)于6月28日晚间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麒麟分析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25号)。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海越、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汇能鑫”)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谴责。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1)于2021年8月31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9日-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是否卖出。

  *ST海越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尚不明晰,但早在2024年5月25日,公司曾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载明,2024年4月20日*ST海越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次立案调查或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有关。二级市场上,公司被立案调查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一字跌停,市场反应强烈。

  这已不是公司第一次被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年4月29日,*ST海越发布《海越能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3年6月6日、2023年10月10日*ST海越接连发布公告,载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5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在由此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中赵敬国律师团队已收获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判决*ST海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铜川汇能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这是该区间投资者索赔胜诉的首案,后续对方公司可能提起上诉,投资者可保持关注本案进展。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1)于2021年8月31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9日-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是否卖出。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ST海越及相关股东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海越能源:(1)于2021年8月31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9日-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