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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中创物流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第1张

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交所称,因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决定对中创物流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予以监管警示。

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中创物流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第2张

经查明,2019年4月16日,中创物流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91,929.63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其中25,292.22万元用于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5,152.54万元用于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计划使用周期均为3年,公司2019年4月上市,上述项目应当于2022年4月建设完毕。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公告称,拟将前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6年3月。公司在募投项目到期后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情况,也未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迟至2024年3月,上述项目延期方经相应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第6.3.9条、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中创物流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中创物流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读创)